
公告日期:2024-09-19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E2 座 2107-2112 邮政编码:100738
座机:86-010-85870068 传真:86-010-8587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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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0-85870068 Fax. 86-10-85870079
目 录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关联方重庆嘉利......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特殊投资条款...... 12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1)关于二次申报及股权代持...... 70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2)关于公司产品及知识产权...... 89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3)关于子公司...... 95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4)关于公司多处生产经营场所被抵押...... 99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5)关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104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12 之(7)关于本次申报材料的瑕疵补正...... 106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相关事项的更新...... 10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08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年 6 月 24日出具了《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以下简称“挂牌
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针对挂牌审查部《审核问询函》涉及的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挂牌审查部提出的审核问题做出说明及/或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公司关联方重庆嘉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玉琦弟弟黄玉明及弟媳陈荷洁控制的重庆沪渝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重庆嘉利灯具有限公司、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利”)主要从事摩托车灯具的设计、生产、销售业务,与公司摩托车车灯业务相似。(2)重庆嘉利经营摩托车灯研产销业务,二者供应商存在重合。
(1)潜在同业竞争。请公司说明:①黄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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