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4616 证券简称:嘉利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受股东大会的委
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代表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可以由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含本数)选
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年度董事会会议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
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保证公司的年度报告可以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公告,并保证年度股东大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半年度董事会会议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三条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本条第一款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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