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74616 证券简称:嘉利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
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
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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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
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
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
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
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
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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