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公告编号:2024-009
证券代码:874616 证券简称:嘉利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提高投资收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
公告编号:2024-009
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本制度规定的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已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参照上述相关指标执行,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小组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业务部门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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