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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5:34:34 股吧网页版
双英集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74617 证券简称:双英集团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了完善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仅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等因素,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放股票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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