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874617 证券简称:双英集团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
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六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证券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帐户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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