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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双英集团: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双英集团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2025]海字第 17-1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2025]海字第 17-1 号
致: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双英集团”)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25]海字第 1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2025]海字第 1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发了《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在首次申报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12.其他问题

(1)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占用防火间距、噪声超标、燃烧装置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等问题被多次行政处罚,但未披露 2024 年11 月 29 日重庆汽配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
2024 年 11 月 29 日重庆汽配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
内容、原因、影响等。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污染物处理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类型,并结合污染物产生量,量化分析现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是否通过外协方式规避环保要求。②结合报告期内各项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说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背景,公司采取的针对性整改措施和效果,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期后是否发生新的处罚事项,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判断依据,是否均取得处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事项。

(2)瑕疵房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部分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面积占发行人经营用房面积的比例、作用及重要性,相关权属证书取得是否存在障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及替代措施。

(3)董事、高管离任。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共有 9 名董事、高管离任,其中 5 人于申报前 24 个月内离任。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董事、高管在公司的任职经历、具体负责的业务内容,离任的具体原因,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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