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二)
[2025]海字第 17-2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二)
[2025]海字第 17-2 号
致: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公司”或“双英集团”)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2025]海字第 1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2025]海字第 1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下发了《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在首次申报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了[2025]海字第 1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补充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的报告期增加调整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以及2025年 1-6 月,根据发行人在首次申报以来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落实新《公司法》
的相应安排以及天健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8-646 号《审计
报告》,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
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
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
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
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 的补充更新
12.其他问题
(1)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因占用防火间距、噪声超标、燃烧装置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等问题被多次行政处罚,但未披露 2024 年11 月 29 日重庆汽配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
2024 年 11 月 29 日重庆汽配被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
内容、原因、影响等。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污染物处理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类型,并结合污染物产生量,量化分析现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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