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广西双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堡云路 9 号 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杨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
堡云路 9 号 201 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9 日 15:00—2026 年 4 月 10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114,064,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77,587,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04%。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36,477,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 9796%。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64,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4,064,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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