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第二部分 正文......4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公司安全生产与资质”...... 4
二、《审核问询函》“2.关于公司的招投标”......15
三、《审核问询函》“7.其他事项”之“(1)关于公司股权”......35四、《审核问询函》“7.其他事项”之“(3)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的特殊投资条
款” ......75
五、《审核问询函》“7.其他事项”之“(4)关于公司前次挂牌事项”......82
六、《审核问询函》“7.其他事项”之“(5)关于公司技术及知识产权”......94
七、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1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作为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12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浙
江图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公司安全生产与资质”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有效期不满 6 个月。
请公司说明:(1)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2)公司及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配备的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及专业情况,技术负责人执业经历,持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是否存在专业执业人员挂靠外单位或借用外单位专业执业人员挂靠的情形。(3)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续期准备情况,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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