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迪纳微”)的委托,担任科迪纳微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
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4
1.关于独立性...... 4
2.关于业务合规性......25
3.关于公司股权及分红......60
4.其他事项...... 73
第二部分 其他......79
正文
第一部分 反馈问题回复
1.关于独立性
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科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科迪”)无偿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英德科迪,英德科迪收入、利润占公司收入、利润的比重较高;(2)公司部分专利、商标自广东科迪等主体处继受取得,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曾于控股股东任职,实际控制人陆明当前担任广东科迪执行董事;(3)广东科迪当前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4)公司存在经常性关联销售,其中 2022 年、2023 年,公司向广东科迪销售金额分别为 1,195.24 万元、1,144.63 万元,占公司当年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8%、3.38%。
请公司说明:(1)广东科迪设立公司及以公司作为申请挂牌主体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广东科迪是否存在大额债务、股权纠纷、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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