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1
证券代码:874621 证券简称:科迪纳微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明光科迪纳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在过去12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日常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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