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3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2024)第 185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210019
电话:+86 25-83304480 传真:+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意义如下:
公司、万润光电 指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司;
万润有限 指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万润光电的前身;
扬州润行 指 扬州润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扬州汇润 指 扬州汇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世嘉投资 指 深圳圆海世嘉光电科技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扬州知方 指 扬州知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融润 指 扬州融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显智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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