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4
证券代码:874622 证券简称:万润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扬 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
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指定媒体发布。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
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
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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