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22 证券简称:万润光电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扬州万润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净利润构成
第三条 公司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
的余额。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
第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六条 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三章 利润分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数额和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八条 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
可分配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 10%提
取,法定公积金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十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
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一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生产经营以及公司资金状况,确定采用现金
股利或者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十七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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