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
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 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
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但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者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提名人须于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请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
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