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 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 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 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公告编号:2025-013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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