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且不存在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二)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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