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6 17:35:20 股吧网页版
恒兴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恒兴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