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会议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在员工人数超过 300 人的情况下设职
工董事 1 名。公司设独立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权限以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条 临时会议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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