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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7:39:00 股吧网页版
恒兴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
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但不包括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本条第(二)项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2、被担保方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3、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实现效果;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5、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6、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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