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 作。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或不适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
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
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劳动合同中对辞职的具体程序另有约定的,还应
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未经董事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
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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