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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7:51:00 股吧网页版
恒兴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协助董
事会秘书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九条 公司可以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证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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