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证券代码:874627 证券简称:恒兴股份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湖 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
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回答董事会或股东会上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提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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