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董
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湖南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 股东会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10:00 点在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2,9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
确认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62,9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0 名,代表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于《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式表决,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 2 名股东代表参加了计票、监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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