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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17:39:21 股吧网页版
欧伦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874628 证券简称:欧伦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已对外公布的计划投入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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