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874628 证券简称:欧伦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相关
方的承诺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及日常公司治理和经营等过程中做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过程中若公开做出的
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 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做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做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北交所另有要求的;
(三)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形,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
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做出规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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