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7
证券代码:874628 证券简称:欧伦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浙江欧伦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
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不及时追偿公司因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认定的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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