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 1
声明事项 ...... 4
释义 ...... 5
正文部分 ...... 6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7
二十三、结论意见...... 27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8
《问询函》问题 2.公司治理规范性...... 28
《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 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欧伦电气”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年 6月 20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对
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5〕第 ZF11236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 2025年 7月 16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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