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1
声明事项 ......3
正文部分 ......4
《二轮问询函》问题 5:其他问题......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欧伦电气”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
了《关于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二轮问询函》问题 5:其他问题
(1)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整改情况。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发行人针
对财务核算系统、合同印章管理方面的不规范情形,自 2025 年 6 月 12 日已完
成整改。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核算系统、合同印章管理方面不规范情形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2025 年以来是否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2-10的相关规定。
(2)关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相关情况。请发行人结合匠圆科技少数股东基本信息和职业经历、入股资金来源,说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结合匠圆科技业务开展和未来发展规划、少数股东对匠圆科技生产经营发挥作用情况,说明匠圆科技业务开展是否依赖前述少数股东。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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