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4629 证券简称:佳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及奖惩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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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无违法犯罪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的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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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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