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29 证券简称:佳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
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 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有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被担保方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被担保方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四)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五)反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六)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八)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主债务合同;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借款及担保决议;
(七)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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