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1 19:26:21 股吧网页版
佳音科技: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874629 证券简称:佳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余姚市兰江街道肖东工业园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150万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本章程的规定发生纠纷时,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培养一支奋进的
团队,树立一个卓越的品牌,科学创新领先于同行。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签发
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公司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为:

编号 发起人姓名或 认购股份数(万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名称 股)

1 鲁定尧 700.00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