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证券代码:874629 证券简称:佳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
尚需经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授权,以公开、适当、具体、程序、独立为原则,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权限范围参照《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股转中心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应当审议的重大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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