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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34:31 股吧网页版
佳音科技: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公告编号:2025-145

证券代码:874629 证券简称:佳音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人鲁定尧(甲
方)、陈芝波(乙方)与第三方高炎康(丙方)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就各方保持一致行动的相关事宜达成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公司 53.98%的股份;乙方直接持有公司 26.22%的股份,并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佳智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智贝”)和宁波佳利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利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佳智贝控制公司 3.61%股份,通过佳利音控制公司1.19%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1.02%股份;丙方直接持有公司2.0318%股份。同时,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乙方为甲方配偶;

2、甲乙丙三方基于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共同认知,及各方共同利益高度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拟在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中均采取一致行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均采取一致行动。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拟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

公告编号:2025-145

大会/股东会提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的表决权之前,各方内部先对相关提案进行协调,并达成最终表决意见;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表决意见。各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最终表决意见执行。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在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提案时或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均应按照前述最终表决意见提案或行使表决权。若各方未按前述最终表决意见表决,佳音科技有权将其表决结果视为与前述最终表决意见一致。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五)佳音科技上市后,各方持有佳音科技股份的锁定期均与甲方保持一致。
(六)各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协议或安排,不单独或与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表决意向,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征集投票权、除各方共同委托以外的表决权委托等)协助任何第三方削弱、规避或破坏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安排。

(七)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和义务。

(八)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佳音科技成功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止。

(九)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其他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10)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发生或弥补损失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因本协议出现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6)份,各方各执贰(2)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除非本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届满,未经各方书

公告编号:2025-145

面达成一致意见不可单方解除及撤销。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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