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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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电子通讯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0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62,500,000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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