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630 证券简称:凯得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得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客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结算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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