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5:34:01 股吧网页版
凯得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证券代码:874630 证券简称:凯得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