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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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上刊登《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后)》、于 2025 年10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公告(更正后)》、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广东凯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更正后)(更正后)》(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 11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 日
15:00—2025 年 11 月 3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2,5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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