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
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30119-03 号
致: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库珀新能”)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30119-01 号”《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库珀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5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 5
问题 2:关于股权激励 ...... 31
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 46
问题 4:关于营业收入 ...... 66
问题 8:其他事项 ...... 69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由丘汝律师、刘元军律师、谷亚韬律师共同签署,前述
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联系电
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风电塔筒内部设备和风电建设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质未覆盖报告期;(2)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取订单;(3)公司存在使用外协、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的情况,外协
厂商蓝力科技占比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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