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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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724-01 号
致: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库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
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026 年 4 月 15 日 10 时,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春生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00%。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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