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推荐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主办券商”)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主办券商对渝丰科技的公司业务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渝丰科技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报告。
除标注的特殊含义外,本推荐报告中释义与《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渝丰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主办券商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且担任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南通招商江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主办券商重要关联方,并持有申请挂牌公司 5.05%的股权。
除上述关系外,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
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的相关规定,渝丰科技与主办券商不构成关联方。
如前所述,主办券商重要关联方直接持有渝丰科技股份,根据《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之“第五章 推荐挂牌流程”之“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或者申请挂牌公司持有、控制主办券商股份的,主办券商在推荐申请挂牌公司挂牌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主办券商已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出具合规意见。
(二)渝丰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出具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渝丰科技权益、在申请挂牌公司任职等情况
本主办券商的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本主办券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申请挂牌公司权益、在申请挂牌公司任职等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渝丰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渝丰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招商证券推荐渝丰科技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渝丰科技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渝丰科技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等进行了沟通,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会议资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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