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4632 证券简称:渝丰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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