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作为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了《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8 月 26 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下发《关于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要求本所就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为答复《审核问询函(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意见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二)》之“1.关于节能审查”
1.关于节能审查。根据申请文件及回复,公司已建项目“佛山市稳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建项目“佛山市金鹰王地板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鹰王生产中心扩建项目”未及时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正在补办相关手续。
请公司说明节能审查意见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时间、办理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情况
公司已建项目“佛山市稳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建项目“佛山市金鹰王地板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鹰王生产中心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补办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存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归属于远华生产中心、稳格生产中心以及金鹰王生产中心。
根据测算,公司金鹰王生产中心存量项目“佛山市金鹰王地板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广东远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鹰王生产中心扩建项目”、“EVA生产新及自动仓储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目前前述项目年设计综合能源消费上限
为 574.03 吨标准煤,年电力消费量上限为 467.07 万千瓦时。2023 年全年金鹰王
生产中心存量项目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耗仅 300.44 吨标准煤、年电力消费量仅244.46 万千瓦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年版)、《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修正)》(2023 年版)的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由于金鹰王生产中心存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水平未达到单独办理节能审查的标准,经公司与主管机关沟通确认,金鹰王生产中心存量项目此次无需补充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远华生产中心存量项目、稳格生产中心存量项目均已完成节能审查的补办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补办节能审
序 查手续的项目名 公司历史项目名称 节能报告涉及项目
号
称
佛山市高明区远华塑料实业有限
公司新建工程 佛山市高明区远华塑料实业有
广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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