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2F20220666-00009号
致: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普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德恒 02F20220666-00006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普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普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4
问题 5、关于特殊投资条款......4
问题6、关于诉讼......21
问题7、关于历史沿革......24
问题8、关于其他事项......47
(1)关于信息披露豁免 ......47
(2)关于股权激励......47
(7)关于其他事项......56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法律意见》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再重复披露。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31310000425168474P,负责人为沈宏山。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一)》由龙文杰律师、傅佚伟律师、许自飞律师共同签署,前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楼,联系电话:021-5598 9888,传真:021-5598 9898。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
问题 5、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曾经存在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目前存在现行有效的及附恢复条款的特殊投资条款。其中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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