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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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通知》中载明“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但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涉及特别决议,《通知》虽未载明特别决议事项,但已完整列明相关议案,股东能够据此知悉其具体内容及性质,未损害股东的知情权,该等瑕疵不影响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且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已将议案10、议案 11 作为特别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5: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冶路 117 号 B 座公司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舒晓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中因《通知》中未载明特别决议事项存在瑕疵,但该等瑕疵不影响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9名,合计代表53,430,55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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