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 4
一、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4
二、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 21
三、 《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2.其他问题...... 67
第二部分对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相关事项的更新 ...... 8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86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86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0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0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9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95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9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0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1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0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0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二十二、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25
二十三、 结论意见 ...... 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1F20207131
致: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百瑞吉”)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
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及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披露期间”)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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