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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由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创投业务。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17 年,公司设立深圳易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公司子公司易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易瓦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目前只持有易瓦科技 8.67%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滨亮对外控制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创投企业共有 15 家。
请公司:(1)结合易瓦创投的主营业务及刘滨亮的从业经历,说明设立易瓦创投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易瓦创投后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排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规则“1-3 关于行业相关要求”。(2)说明刘滨亮控制的创投企业募集资金的总规模及基金运行情况,刘滨亮及其控制的企业等主体是否存在保本回购等相关承诺安排,刘滨亮及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不适格主体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销售收入。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存在对账确认和收货签收确认两种收入确认方法,其中,对账确认在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送至客户或其指定地点,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领用产品,并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确认收入。(2)公司存在寄售模式销售收入,各期收入金额分别为37,514.14 万元和 43,796.9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7.84%、67.20%。寄售模式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送至客户或其指定地点,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领用产品,并经双方对账确认无误后,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及约定的单价确认销售收入。(3)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汽车)销售收入分别为11,489.69 万元和 6,161.08 万元,呈下降趋势。

请公司:(1)补充说明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情况确认收入,是否全部属于寄售模式销售收入,如属于,前次问询回复中,关于寄售模式下各期收入确认金额及占比、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余额及对应客户情况等内容是否准确;如不属于,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将产品运送至客户、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并根据实际领用确认收入以及客户签收三种收入确认方法下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说明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情况确
认收入与根据签收情况确认收入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关于时点法收入确认条件,逐条论证客户签收、客户领用两种收入确认方法、时点的合理性。(2)说明前次问询回复中关于寄售模式具体业务模式的表述内容是否准确,重新梳理并修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关于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但客户长期未领用或最终退回公司的存货具体情况、金额及占比、库龄等,公司针对上述存货的具体会计处理及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结合历史上前述事项发生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合理性和充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4)说明报告期公司对合众汽车销售收入下降的原因,结合合众汽车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等,说明对合众汽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
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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