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4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光电”或“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主办券商,已会同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有提到的问题逐项落实并进行书面说明,涉及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需要改动的部分,已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进行修改。公司及主办券商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进行如下回复,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在本问询函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注释如下: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加粗)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涉及修改《公开转让说明 楷体(加粗)
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目 录

目 录 ...... 2
1.关于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创投业务。 ...... 3
2.关于销售收入。 ...... 14

1.关于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创投业务。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2017 年,公司设立深圳易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作为公
司子公司易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易瓦创投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目前只持有易瓦科技 8.67%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滨亮对外控制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创投企业共有 15 家。

请公司:(1)结合易瓦创投的主营业务及刘滨亮的从业经历,说明设立易瓦创投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易瓦创投后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排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规则“1-3 关于行业相关要求”。(2)说明刘滨亮控制的创投企业募集资金的总规模及基金运行情况,刘滨亮及其控制的企业等主体是否存在保本回购等相关承诺安排,刘滨亮及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大额负债以及不适格主体的风险,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说明

(一)结合易瓦创投的主营业务及刘滨亮的从业经历,说明设立易瓦创投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易瓦创投后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安排或调整,公司及子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挂牌规则“1-3 关于行业相关要求”。

1、设立易瓦创投作为公司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目的及合理性

2017 年 11 月,公司设立易瓦创投作为易瓦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原因
及目的系为引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易瓦创投设立时,刘滨亮未在公司处任职,且刘滨亮未参与易瓦创投设立,公司设立易瓦创投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与刘滨亮的从业经历无关。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名称及经营范围涉及“创业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系公司及经办人员对合伙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识不足;且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未对员工持股
平台的名称及经营范围进行额外限制;据此,公司基于其对员工持股平台拟投资于易瓦科技,并拟以易瓦科技作为与拟引进人才共同创业平台的理解,在选择员工持股平台名称及经营范围时选择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及“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且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不低于一定金额的实收资本、具有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条件。如前所述,公司设立易瓦创投系将其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易瓦创投设立至今未实际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易瓦创投设立至今,除公司及其子公司隆迪士外,其余历史合伙人持有易瓦创投财产份额期间均为易瓦科技的员工;易瓦创投除持有易瓦科技 8.67%股权外,不存在在其他企业持股或持有权益的情况,且未实际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持有金融投资业务相关资质证照;易瓦创投在设立及存续过程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