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关于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乐清市八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六路 19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滨峰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滨峰先生主持。根据公司
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含通讯参会,下同),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5,862,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93.697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含通讯参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
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统计表决结果。根据统计
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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